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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調查權專屬監察院行使 立院修法違反權力分立

  • 時間:2024-05-28 19:06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陳子華
監院:調查權專屬監察院行使 立院修法違反權力分立
針對立法院會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監察院28日回應恐涉違反權力分立,無法接受。(央廣檔案)

監察院今天(28日)說,依憲法規定,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立法院表決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無法接受,各界也應審慎嚴肅以對。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在行使調查權部分,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新台幣10萬元罰鍰。

監察院晚間表示,立法院推動國會改革並強化國會自律規範,希望能成為民眾期待權責相符的國會,由於事涉立法院職權,各界本應尊重。但表決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未能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的框架,程序也未臻完備,已涉違反權力分立。

監察院指出,目前政府是五權憲政體制,有別於國外三權分立,五院依憲法各司職權,未來是否朝三權分立發展,監察院都予以尊重,但未修憲前,各院仍應尊重五權憲政體制,立法院調查權與國外三權分立的國會調查權,顯然不同。

監察院說,監察院雖已非民意機關,但彈劾、糾舉、糾正及依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的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等解釋意旨,足資參照。

監察院表示,立法院調查權依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是為取得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資訊的輔助性權力,本應受有限制,且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訴追,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的行使有別,不應重疊,立法、司法和監察調查權的行使過程,也不應互相影響或妨害,造成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無所適從的情形,影響五權憲法體制運作。

監察院說,經審視剛表決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已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無法接受,各界也應審慎嚴肅以對。

監察院表示,依釋字第729號等解釋意旨,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的案件,立法院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同理可證,如法院審判中案件及監察院調查中案件,自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的對象。

監察院說,第6屆監委就任至今,已收受人民陳情書狀超過5萬6000餘件,提出900多案的調查報告,提案糾彈近150人,凸顯監察權在監察院有效行使的價值與重要性。固然憲法幾經增修,憲法所設計的權力分立、平等相維原則仍始終維持不變。

監察院表示,五院同為憲政機關,應依循憲政慣例,相互尊重,任何憲政機關職權行使應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的框架,才是民眾期待的民主法治國家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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